陕A临潼环罚〔2023〕8号(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BR969E90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东赵村张刘组

法定代表人:丁春鹏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4月10日15时17分-15时56分检查位于临潼区西泉街办的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胶粘剂、粘鼠板的制造和销售。4月1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线全部开启,配套建设的活性炭设施正常开启,但UV光氧设备未开启,电源灯未亮。未按照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4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4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4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8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5月8日由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8日由陕西春鹏胶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14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1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类第十六条中涉及涂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2-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