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56号(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5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750L9M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魏庄村三府东组

法定代表人:郭朋飞

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于2023年10月13日15时49分-16时32分检查位于临潼区西泉街道办魏庄村三府东组的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垃圾破碎,水泥砖制造,产尘工序已按照环评要求安装除尘设施。现场检查,你公司破碎磨粉,制砖工序正在生产,建筑垃圾粉碎磨粉布袋除尘设施已开启,磨粉工序现场集气效果差,粉尘大量外溢至车间内,车间喷淋设施喷淋头部分堵塞,降尘效果差,厂房内粉尘较大且厂房门未关闭,产生的粉尘外溢至车间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拍摄,证明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10月2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10月2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企业环评批复(2023年10月24日由西安市临潼区石磊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企业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72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7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三类第二十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处罚幅度2-8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