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55号(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517131849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下朱村

法定代表人:林谋文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27010015555)于2023年7月27日9时48分-10时43分检查位于临潼区行者街办下朱村的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喷漆烘干车间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解+15m高排气筒,喷胶房使用UV光氧设备+15M高排气筒。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胶房使用的UV光氧设备68组光氧管中29组损坏,涉嫌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9月15日由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5日由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59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2〕5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