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59号(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5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517131849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下朱村

法定代表人:林谋文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27010015555)于2023年7月27日9时48分-10时43分检查位于临潼区行者街办下朱村的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喷漆烘干车间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UV光解+15m高排气筒,喷胶房使用UV光氧设备+15M高排气筒。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喷胶房使用的UV光氧设备68组光氧管中29组损坏,涉嫌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9月15日由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5日由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西安文强木业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