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3号(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C9MRM19W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路地税局宾馆对面

法定代表人:邹伟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6月26日9时36分-11时11分检查位于临潼区人民路地税局宾馆对面的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你公司主要从事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污染治理等,你公司代运维核工业四一七医院污水处理站。6月7日我局监测站张萍、田建军对你公司代运维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废水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6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临环监水字〔2023〕第059号)显示,监测期间你公司运维的核工业417医院污水站出口所排废水监测项目中,氨氮监测结果超过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A级限值(监测值46.3mg/L,标准值45mg/L)超标倍数0.028。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6日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6日由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监测报告》(临环监水字(2023)第059号)及相关监测资质材料(2023年6月2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西安汇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超标排放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42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42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临潼环听告〔2023〕4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7月14日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申请。针对该申请,我局于8月15日对你公司罚款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经审议,你公司主动消除污染危害,与会人员同意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级处罚”的规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四大类第六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处拾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