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1号(西安尚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NUTL0R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陈远建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6月30日16时42分至17时33分检查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柳树村的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6月3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申报的中空玻璃生产线扩建项目未获得批复文件,正在建设,未投入使用,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设,经调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46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临潼环违改〔2023〕46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一大类第一条“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1%-1.5%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