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46号(西安尚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4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NUTL0R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柳树村

法定代表人:陈远建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6月30日16时42分至17时33分检查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柳树村的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6月30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申报的中空玻璃生产线扩建项目未获得批复文件,正在建设,未投入使用,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设,经调查,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00万元,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30日由西安尚合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的要求,责令你公司停止该扩建项目的建设,并尽快报批相关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新明 王 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