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7号(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56602196X1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兴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梯富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张新明(执法证号27010015555)、王林(执法证号27010015561)于2023年6月15日15时55分至16时25分检查位于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兴王村的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实木、模压橱柜、柜衣柜门及全无定制家具的生产与研发。6月1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性漆喷涂、喷胶工序正在运行,配套的污处设施正常运转,水性油漆房大门未关闭,调漆桶敞口放置在喷漆房大门外侧,喷胶车间未密闭,未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管控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新明、王林制作,证明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实施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15日由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5日由西安贝卡尼橱饰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责令你公司密闭喷漆房及喷胶车间,将调漆桶封口后放置于喷漆房内,落实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措施。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张新明  王林                电 话:029-83902280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