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3-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江西裕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MACM2HTW2D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厚村乡厚村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涂明富
我局于2023年12月17日至1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7日对江西裕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铁二十局集团西延铁路XYZQ-15标段项目经理部一工区桩基基础工程部分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你项目12月17日23时50分正在进行西延铁路桥墩墩柱桩基成孔作业。你单位未在本工程所在地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违法夜间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子栋现场拍摄,证明现场检查该项目存在夜间施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王子栋、祁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及动机);
5、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18日由涂明富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韩佳钰 王子栋 祁明 电话:029-83539107
地 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