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98号(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9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U6E09X1

地址:西安市鄠邑区吕公路东段西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内B-2楼4层

法定代表人:郭晓英

我局执法人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对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检测实验室未完全密闭,存在无组织排放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谷鸿雁执法证号:27010015654、刘大宝执法证号:27010015655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0月27日由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海洋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7日由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海洋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10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鄠邑环违改〔2023〕10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1、处陕西汇捷维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贰万元整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大宝       余艳华                            电       话:029-84889399

地   址: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307室      邮政编码: 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