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57号(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5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11013036A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舒清华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中段)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项目自2021年6月运行至今,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学刚(27010015431)、严锋波(2701001555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学刚(27010015431)、严锋波(2701001555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8月15日由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5日由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学刚(27010015431)、严锋波(27010015552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7、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要求截录(2023年8月15日由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32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临潼环听告〔2023〕3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你公司情节属于第二大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中的第十一类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中的第三类违法事实“未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拾万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