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32号(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3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311013036A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舒清华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地址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中段)生产厂区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项目自2021年6月运行至今,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临潼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学刚(27010015431)、严锋波(2701001555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学刚(27010015431)、严锋波(27010015552)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严锋波(27010015552)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8月15日由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5日由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胡学刚(27010015431)、严锋波(27010015552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3年8月15日由西安渭北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严锋波    胡利涛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