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34号(陕西天晟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3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天晟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C5PWKA6C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西段村1组

法定代表人:马卫刚

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主要生产机制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造业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该项目需要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该单位生产设备已安装到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7月10日由陕西天晟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0日由陕西天晟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7月10日由陕西天晟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0日由陕西天晟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7月10日由陕西天晟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4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项目中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罚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陆仟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开平     张国选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