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24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蕊鑫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12BAB20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夏柳村
法定代表人:段天宗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设备和污处设施已安装到位,现场正在调试设备,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在公示,未取得环评批复,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5日由陕西蕊鑫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5日由陕西蕊鑫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6月25日由陕西蕊鑫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3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项目中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罚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陈开平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