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7号(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7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B0PWWC2M

住所:碑林区长胜街56号1幢1单元二层F55

法定代表人:朱园

我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两条生产线正在生产,脱硫除尘系统运行正常,现场查看在线历史数据显示,2023年6月11日至7月12日期间在线烟尘分析仪设备故障,颗粒物在线数据一直处于恒值。经查西安市临潼区孟塬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于2023年2月6日签订环保服务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在线监测系统的设备购买、安装、联网、验收,以及为期一年的运行维护、全年例行监测、全年的环保管家服务合同。你单位没有及时维修维护在线监测设备,致使在线数据长时间以恒定数值上传,不能反映正常排污监测数据,造成在线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存在未能确保在线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2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4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4日由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4日由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8月4日由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4日由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8月4日由陕西清艺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临潼环罚告〔2023〕49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8.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处罚5-10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拾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开平     张国选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