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0号(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宁静致远装饰材料加工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0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宁静致远装饰材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5MA6WXC413J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北湃村官西组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险废物贮存间存放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原料桶共计70公斤,贮存间门口识别标志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规范》(HJ 1276—2022)要求,存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27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7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宁静致远装饰材料加工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宁静致远装饰材料加工厂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7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宁静致远装饰材料加工厂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宁静致远装饰材料加工厂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7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办宁静致远装饰材料加工厂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临潼环罚告〔2023〕5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3.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且不足0.1吨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开平        张国选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邮       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