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4号(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4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C7TBWP1Y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姚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涛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姚家村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从场内排出,其中东墙有1个排污口、南墙偏东有2个排污口,西墙有1个雨水排污口,均用于排放养殖废水,4个排污口在场外汇合后排至新李村自家农田。你单位涉嫌将养殖废水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3日由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3日由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8月3日由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临潼环罚告〔2023〕5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开平        田军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