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55号(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C7TBWP1Y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姚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涛

我局于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办姚家村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从场内排出,其中东墙有1个排污口、南墙偏东有2个排污口,西墙有1个雨水排污口,均用于排放养殖废水,4个排污口在场外汇合后排至新李村自家农田。你单位涉嫌将养殖废水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3日由执法人员田军、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3日由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3日由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8月3日由西安牧欣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封闭厂区所有排污口,养殖废水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用于灌溉。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开平        田军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