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1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金帼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TXX258K
地址:临潼区新丰街办刘寨村许沟组
法定代表人:杨华清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单位喷粉车间、烘干车间正在作业,喷粉车间和烘干车间顶部未完全密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机废气产生的空间进行密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13日由西安金帼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3日由西安金帼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13日由西安金帼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3日由西安金帼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6月13日由西安金帼门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要求,责令你单位生产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陈开平 电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