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51号(陕西鸿星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51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鸿星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B0XLPK71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坡张村

法定代表人:尧新文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存在噪音扰民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厂区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我局监测站于7月10日凌晨对你公司厂界噪音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显示X1、X2两个点位监测结果分别为:88.6dB(A)、53.5dB(A),结果均超出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2类标准限值,存在环境噪声超标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7月13日由陕西鸿星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3日由陕西鸿星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7月13日由陕西鸿星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陈开平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