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26号
当事人名称:陕西河山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OKEQQ2Q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坡张村委会西侧
法定代表人:户国伟
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物料仓在卸料过程中,物料仓大门未关闭,有大量粉尘飘散,料仓内东北角和西边墙有开口,未完全密闭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15日由执法人员张国选、陈开平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15日由陕西河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5日由陕西河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15日由陕西河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15日由陕西河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证明(2023年6月15日由陕西河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陈开平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