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9号(西安鑫联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鑫联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UQNJB05

地址:临潼区秦岭街办砖房村西组

法定代表人:张联坤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对西安鑫联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的陕西美兰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碳纤维复合工序正在作业,使用有机废气检测仪测试,放置在车间内的产品有有机废气产生(浓度为6.2985mg/m³),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在运行,配套的喷淋塔因电机故障未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6日由西安鑫联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6日由西安鑫联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低成本炭纤维增强材料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3年12月6日由西安鑫联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碳纤维复合工序应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8、环保设施运营维护技术服务合同(2023年12月6日由西安鑫联隆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负责陕西美兰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设施的运营维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6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6.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处罚2-3万”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