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48号(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4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7EBABQ2A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荣村西潘组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7日,我局临潼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光荣(27010015547)、段一杰(27010015556)对你单位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荣村西潘组的保温砌块生产线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生产,隧道窑内砖坯正在内燃,有肉眼可见火光。你单位原有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610115MA7EBABQ2A001Q,有效期为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2023年3月8日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注销,你单位于6月14日提交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材料,因申请资料不齐全被退回并告知需要补齐全部材料,后续未再提交申请资料。综上,你单位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于2023年6月23日违法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段一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建设和生产情况、存在的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段一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段一杰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负责人身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确认书(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的项目备案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35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临潼环听告〔2023〕3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于7月4日提出申辩意见,对我单位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根据9月19日集体讨论结果,我局对你单位提出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结合你单位实际情况,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金额予以减少。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罚20-40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