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35号(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3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7EBABQ2A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荣村西潘组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段一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的建设和生产情况、存在的违法行为);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段一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刘光荣、段一杰制作,证明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负责人身份);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项目备案确认书(2023年6月27日由西安市临潼区宏鑫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的项目备案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