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罚〔2023〕58号(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临潼环罚〔2023〕58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W6W9UXU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骊丰六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中空玻璃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主体工程已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配套的污处设施未安装,项目投资额为8.15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租赁合同(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投资额);

10、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拟核实其持有机器设备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投资额);

11、项目备案(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情况);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提供,证明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中空玻璃生产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临潼环罚告〔2023〕3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项目中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 1.5%-2%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0.16304万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话:029-83810377

地址:临潼区东关街16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