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临潼环违改〔2023〕34号(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临潼环违改〔2023〕3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6W6W9UXU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骊丰六路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

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中空玻璃生产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主体工程已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配套的污处设施未安装,项目投资额为8.15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方茂成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委托事项);

8、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9、租赁合同(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投资额);

10、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拟核实其持有机器设备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投资额);

11、项目备案(2023年11月6日由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项目备案情况);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段一杰、方茂成提供,证明陕西宁祥玻璃有限公司中空玻璃生产项目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学刚      段一杰                电 话:029-83810377

地 址:临潼区东关街4号                   邮政编码:7106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