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鄠邑环罚〔2023〕96号(西安路昌通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鄠邑环罚〔2023〕9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路昌通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GTT403

经营场所:鄠邑区甘河镇甘河村村西原甘河村砖窑内

法定代表人:郭向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16日,鄠邑大队执法人员姜培宏(执法证号:27010015673)、孙力(执法证号:27010015668)对西安路昌通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密封沥青储罐罐顶观察取样口未密闭,存在废气无组织逸散情况,未有效收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姜培宏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孙力、姜培宏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路昌通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废气监测报告(2023年10月16日由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鄠邑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沥青搅拌产线产生的污染物种类);

6、西安路昌通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3年10月16日由王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违法主体责任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鄠邑环罚告〔2023〕100号)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2-3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1、处西安路昌通交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叁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姜培宏    孙   力      电       话:84884305

地   址:鄠邑区吕公东路       邮政编码:7103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