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67号(万泰(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6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万泰(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MA6W36WW57

地址:西安市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杨照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你单位喷漆房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活性炭吸附+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设备使用蜂窝状活性炭和过滤棉,2023年8月25日现场检查时,活性炭箱中过滤棉已变色结块,活性炭孔眼大面积堵塞,过滤棉和活性炭未及时更换,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企业喷漆房生产台账影像资料(2023年8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拍摄,证明你单位喷漆房生产情况);

5、企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移交单》复印件(共10页,由焦卫国提供,证明你单位活性炭箱内吸附棉和活性炭应定期检查,并对饱和活性炭和堵塞过滤棉进行更换);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8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7、营业执照(2023年8月28日由焦卫国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焦卫国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28日由焦卫国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9、授权委托书(2023年8月28日由焦卫国提供,证明焦卫国受你单位法人委托授权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8月28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6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10月26日,收到你单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申辩书》,提出取消或减轻处罚的主张,主要理由有三条:一是“表面涂装工序的底漆、面漆全部使用水性漆,其有机废气排放VOCs符合国标要求。按规定活性炭使用周期是三个月或有效使用500小时”;二是“采用4+2层过滤棉、5层活性炭过滤层,在第一层过滤棉和活性炭过滤大部分水分和颗粒物后,后续过滤层能够继续去除排放气体中的污染物,确保废气能够达到排放标准”;三是“经提醒,目前已增加过滤棉和活性炭更换频次”。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突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回复如下:一是你单位有机废气排放符合国标要求的主张,无相关证据材料;活性炭使用周期是三个月或者有效使用500小时的主张与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设备移交单》中操作说明“定期检查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吸附情况及过滤棉,活性炭吸附饱和或过滤棉有严重的堵塞要及时更换活性炭和过滤棉”的要求不符;二是第一层滤棉和活性炭过滤大部分水分和颗粒物后,后续过滤层能够继续去除排放气体中的污染物的主张,无相关证据材料,前期调查发现,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中三层过滤棉已变色结块,活性炭进风口一侧孔眼已大面积堵塞,已失去吸附效果,污处设施无法发挥应有效果;三是增加过滤棉和活性炭的更换频次的主张为执法人员检查并指出问题后,你单位依据环评、污处设施操作说明积极整改,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但鉴于你单位在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决定在《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处罚范围取下限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情形分类“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8到9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 阳 韩 健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