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6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旺华嘉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B115998W
地址:高新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富藝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4日凌晨00:27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由你单位承建的春鸣里小区项目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夜间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金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金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金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5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金琰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10月25日由魏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人委托书和魏星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5日由魏星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5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金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7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及《西安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初犯,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永建 金 琰 电 话:85393281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