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55号(陕西仨鼎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仨鼎基建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C9F5KT7C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芙蓉小区1号楼2单元0101室

法定代表人:汪涛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1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砂土扬尘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设置有效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1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1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11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1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9月11日由汪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9月11日由汪涛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1日由汪涛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1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