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灞桥环罚〔2023〕5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楚天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18FN68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纺园三路600号西安现代纺织产业园A区A2栋通远科技创业园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远鑫
2023年7月5日,发现你单位存在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主要从事瑞氏-吉姆萨染色液、原位杂交碱性磷酸酶色液、组织固定液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西侧实验室台未生产,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活性炭更换台账记录显示最后一次更换时间2020年10月份,查实你单位2年9个月未按环评要求更换活性炭,影响废气处理效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现场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610111220847692M(2023年7月5日由晋欣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5日由晋欣提供,证明此次违法行为委托晋欣全权处理);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7月5日由晋欣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8、活性炭更换台账(2023年7月5日由晋欣提供,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9、《西安楚天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VOCs成分说明》(2023年7月5日由晋欣提供,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
1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23年7月5日由胡悦锋提供)。
我局于2023年7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1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第三款违法行为16 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当事人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所属行业是包装,处罚幅度:2-3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