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违改〔2023〕23号(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雁塔环违改〔2023〕2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TXM4G0B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北沙路11号兰蒂斯城9号

法定代表人:孙宁

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你单位未进行夜间施工备案,组织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承建的“陆荣花园项目”于2023年9月9日22时40分至2023年9月10日0时28分,在未取得夜间施工备案证明的情况下,组织夜间施工作业,噪音扰民。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要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12345市民热线工单(2023年9月9日由雁塔区人民政府提供);

2、《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证明当天施工现场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博、潘旭东制作);

5、营业执照(2023年9月15日由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6、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15日由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7、于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5日由陕西悦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未经备案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并对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李博  潘旭东    电 话: 85458856

地 址: 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 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