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未央环罚〔2023〕29号(陕西誉泰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2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誉泰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B0HDBF8F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长乐东路2999号京都国际1幢3单元17层17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0日4时40分,你单位承建的南康小区(二期)经济适用房项目工地,在没有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开始进行模板拆除等施工作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赵慕明、秦涛、陈楠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赵慕明、秦涛、陈楠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22日由执法人员赵慕明调取,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6日由执法人员王译敏、赵慕明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9月26日由赵扬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30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未央环违改〔2023〕3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自由裁量权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慕明   秦涛                    电话:029-63602619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16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