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3〕30号(陕西正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3〕30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正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MA6X211R91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西段1号石桥车城F5

法定代表人:杨盼盼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汽修服务活动未规范使用废气处理装置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2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提供,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2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5日由执法人员赵旭光、张超制作,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0月25日由陕西正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马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5日由陕西正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7、《法人委托书》(2023年10月25日由陕西正捷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马祥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旭光 张超     电 话:85458820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