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57号(蓝田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5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蓝田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2683851938R

地址:西安市蓝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齐培培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水总排口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大肠杆菌群数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月,厂界废气臭味浓度、氨(氨气)、硫化氢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实际2022年你单位对污水总排口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大肠杆菌群数开展手工监测1次,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开展手工监测1次,厂界废气臭味浓度、氨(氨气)、硫化氢开展手工监测1次,2023年上半年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开展手工监测1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韩健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韩健,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9日由执法人员韩健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复印件(共4页,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韩健调取,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项目和频次);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王阳、韩健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7月5日由齐培培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齐培培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5日由齐培培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王阳、韩健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57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后续我局于2023年10月13日收到你单位《关于陕A环罚告〔2023〕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报告》。对你单位以“受疫情影响,2022年部分时段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开展委外监测,且执法监测水污染物达标”和“陕A蓝田环罚告〔2023〕4号同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存在叠加处罚情况”为由,提出不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张,经研究,我局认为(一)你单位停产的主张缺少证明依据,执法监测不能替代你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自行监测义务;(二)两次处罚不属于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处5-10万元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虽已开展自行监测,但监测种类及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且缺失较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阳   韩健                          电话:85392295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