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56号(西安凯润威模塑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56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西安凯润威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MAB11XG057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通远街办岳华村一组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林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你单位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注塑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塑料制品业中其它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编制并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金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金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8月21日由执法人员金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30日由执法人员郑永建、金琰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3年8月30日由郭林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郭林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30日由郭林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厂房租赁合同及设备购买合同(2023年8月30日由郭林提供、证明总投资额度)。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子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6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5%-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2.365万元(你单位总投资额94.6万元的2.5%)。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永建 金琰                       电话:85393281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