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55号(西安轩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55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轩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WU17E2G

住所:西安市临潼区滩张经济开发区十字向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周联军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3日10时15分至13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林峰(执法证号27010015153)、付磊(执法证号27010015150)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并于2023年7月19日9时30分至11时20分和2023年7月26日9时30分至11时00分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联军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2021年及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厂界无组织自行监测非甲烷总烃1次/年的要求对DA002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进行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林峰,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查图(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林峰制作,证明企业区位和与四邻关系);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13日由执法人员付磊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陈瑞、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26日由执法人员陈瑞付磊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3年7月1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联军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及排污情况);

7、企业排污许可证副本(2023年7月1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联军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7月1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联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9、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19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联军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7月19日由执法人员付磊、陈瑞、林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6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了检测,但检测不符合规定,处罚幅度为5-10万元”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付磊   陈瑞                  电话:029-88408488

地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