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53号(西安雅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53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雅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757835552M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54号

法定代表人:PAUL MARKS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5日,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带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阎良分局、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了监督性监测。2023年3月7日,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带阎良分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2023年3月10日收到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监督性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西环监测专监字(2023)0006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4#车间DA003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为142mg/m³、147mg/m³、123mg/m³,平均浓度为137mg/m³,超过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4#车间DA003排气筒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50mg/m³的排放浓度限值。2023年3月14日10时30分至12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新(执法证号:27010015156)、杨琰峰(执法证号:27010015142)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你单位确认西安市环境监测站于2023年3月5日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并确认监测时企业正常生产、工况稳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3月7日由执法人员杨琰峰、王新、赵静制作,证明确认监督性监测时企业工况稳定,符合监测条件);

2、《监测报告》(编号:西环监测专监字(2023)0006号,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市环境监测站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气筒出口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超标的事实);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杨琰峰制作,证明确认监督性监测时企业工况稳定,符合监测条件);

4、《监测报告》(编号:西环监测专监字(2023)0006号,2023年3月10日由西安市环境监测站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气筒出口的小时烟气标干流量平均值为4557.8m3);

5、营业执照(2023年3月14日由你单位禄俊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委托书(2023年3月14日由你单位禄俊祥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3月14日由你单位禄俊祥提供,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8、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3月14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杨琰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4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4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3年6月7日提出听证要求,我局于2023年7月10日组织听证,听证会提出处理意见为:本案当事人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你单位符合“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且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情节,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肆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新 杨琰峰    电话:88410975

地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