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52号(西安佛士特电镀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环罚〔2023〕52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佛士特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922213405

地址:西安沣京工业园表面精饰园C5东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俊峰

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张勇(执法证号:27010015135)沈旭东(执法证号:27010015151)于2023年7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个酸雾处理塔排放口已设置废气监测点位及监测平台,但通往采样监测平台为直梯,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b)“采样或监测平台应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或Z字梯、旋梯),宽度应≥0.9m”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勇、沈旭东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资料(2023 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张勇、沈旭东制作,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7月5日由执法人员沈旭东、付磊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7月6日由刘俊峰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该公司营业执照(2023年7月6日由刘俊峰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7月6日由张勇、付磊、沈旭东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6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7.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非重点排污单位已规范设置监测点位,但采样监测平台不规范的,处罚幅度2-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电子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沈旭东  陈瑞    电话:88428488

地址: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