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25号(西安溪泉包装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25号

当事人名称:西安溪泉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7146E0811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赵代村

法定代表人:雒涛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赵雪(执法证号:27010015739)、乔伟(执法证号:27010015710)于2023年9月14日对西安溪泉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赵雪、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赵雪、乔伟制作,证明公司位置布局);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乔伟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4.《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4日由执法人员赵雪、乔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赵雪、乔伟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9月14日由西安溪泉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4日由西安溪泉包装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的代表和现场负责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周至环罚告〔2023〕2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2)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E)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的2.5%-3%”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符合自由裁量依据的具体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陆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乔伟                                             电话:029-87117871

地址:周至县二曲街办农商西街17号           邮编:7104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