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违改〔2023〕25号(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周至环违改〔2023〕25号

当事人名称: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4MA6UTPJE7M

经营场所:周至县二曲街道万寿南路1-3幢

法定代表人:谈天龙

我局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2023年8月16日中午12时50分对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医院正常营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由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医院污水进行采样并带回检测。8月23日对该医院进行再次调查,根据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周环监字(2023)第18号】该医院排放污水氨氮值为92.98mg/L,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表1 B级标准限制≤45mg/L,超标1.0662倍。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6日、2023年8月23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该医院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2023年8月23日由周至县东关医院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 8月16日由许阿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5、《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6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23日由庄礼明提供);

7、监测报告(编号:周环监字(2023)第18号,2023年8月18日由(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提供,证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医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医院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医院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乔 伟                                     电 话: 029-8711787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