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雁塔环罚〔2023〕22号(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雁塔环罚〔2023〕2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583204B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组织焊接作业中未使用配套的焊烟收集设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绿地曲江名称11#住宅楼项目,在露天钢筋焊接作业时,存在5处焊接点位未使用配套的焊烟收集设备。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提供,证明现场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雁塔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潘旭东、李博制作,进一步核实调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0月16日由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6、岳川石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16日由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

7、《法人委托书》(2023年10月16日由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单位已授权委托岳川石处理相关环境违法问题)。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雁塔环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同时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旭东 李博      电 话:85458820

地 址:健康东路50号      邮政编码:710061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