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51号(西安秦皇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5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秦皇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100MJU27454XK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汪勇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具体情况为:2023年8月9日11时05分至12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27010015120)、张冰(执法证号27010015128)对西安秦皇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正在排水,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规定,你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经调查,截至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肖普、张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肖普、张冰制作,证明检查现场方位);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肖普、张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排水);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执法证号27010015118)制作,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原因];

5、《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2023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肖普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取,证明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任岳松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0由任岳松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7、西安秦皇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023年8月10由任岳松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肖普、张冰、赵瑞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赵瑞、肖普、张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60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5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18日,你单位递交了《西安秦皇医院排污许可问题陈述申请书》,陈述你单位因疫情导致提前开业和环保违规问题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未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当前你单位正在积极主动整改;要求我局充分理解你单位克服疫情困难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各种努力,充分审核你单位提交的各类佐证材料,对你单位免于处罚。2023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请内容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1、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1年12月25日发文要求你单位作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康复医院接收治愈患者,不影响你单位申领办理《排污许可证》,且你单位2022年3月起不再接收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完成消杀工作后2022年7月起仍继续投入使用,至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废水达标排放是你单位应履行的环保义务,达标排放并不代表可以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3、你单位采取改建污水处理站、申领《排污许可证》等措施,是在我局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执法检查后采取的,我局考虑到你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已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请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你单位2021年12月投入使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已超过3个月以上,对应的处罚幅度为“60万元-100万元”,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60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肖 普、 赵 瑞                电话:88402511

地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