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环罚〔2023〕49号(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环罚〔2023〕49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5MA6TXJU4X2

地址: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颜礼

我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具体情况为:2023年8月9日11时05分至12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肖普(执法证号27010015120)、张冰(执法证号27010015128)对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建设的西安秦皇医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医院正在接诊,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未能提供污水处理站环保竣工验收资料。经调查,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2016年12月28日取得《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评批复〔2016〕49号),2021年12月投入使用,截至检查时,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站仍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肖普、张冰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肖普、张冰制作,证明检查现场方位);

3、现场照片证据(2023年8月9日由执法人员肖普、张冰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时秦皇医院已投入使用);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任岳松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0日由任岳松提供,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肖普、赵瑞(执法证号27010015118)制作,证明你单位建设的秦皇医院已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站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原因];

6、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8月16日由任岳松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的批复》(临环评批复〔2016〕49号)(2023年8月16日由任岳松提供,证明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

8、执法人员肖普、张冰、赵瑞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赵瑞、肖普、张冰提供,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58号)和《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环听告〔2023〕50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18日,你单位递交了《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环保验收问题陈述申请书》,陈述你单位因疫情导致提前开业和环保违规问题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且未造成环境污染问题;当前你单位正在积极主动整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对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要求,我局已向西安秦皇医院下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意见,因此不应再就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问题予以处罚;要求我局充分理解你单位克服疫情困难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各种努力,充分审核你单位提交的各类佐证材料,对你单位免于处罚。2023年10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请内容进行了集体审议,会议认为:1、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1年12月25日发文要求西安秦皇医院作为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康复医院接收治愈患者,不影响西安秦皇医院申领办理《排污许可证》和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做好环保竣工验收准备工作;2、西安秦皇医院采取改建污水处理站、申领《排污许可证》等措施,西安秦皇医院有限公司做好环保竣工验收准备工作,是在我局2023年8月9日执法检查后采取的,我局考虑到你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已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3、西安秦皇医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不应投入使用。而你单位主动将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导致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西安秦皇医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属两个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分别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请要求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 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条款、环评文件类别、处罚依据,你单位已取得《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临潼分局关于西安秦皇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临环评批复〔2016〕49号),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项目,违法事实为“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对应的处罚幅度为“30万元-40万元”,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30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肖普、 赵瑞            电话:88402511

地址:碑林区大学东路4号    邮政编码:71006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