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未央环罚〔2023〕27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杨小容
公民身份号码:513030********4528
地址: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后溪街49号
2023年9月15日,我局对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2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执法总队、西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未央大队联合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央宫街办讲武殿南村百亩田优果种植园一处废矿物油贮存点,你正在向王显标废矿物油贮存点卸废矿物油,所使用陕ADE1687车辆为西安源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车身粘贴有西安源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称,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 年9月1日至9月2日由执法人员穆江涛、王阳、左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时废矿物油贮存点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 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 年9月2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 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7、《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 年10月7日由执法人员左涛、文云制作,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8、《合作协议》(2023年9月2日由西安源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崔飞提供,证明其与你责任关系);
9、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2023年9月2日由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0、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7日由你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11、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3年9月2日由西安源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崔飞提供,证明经营许可事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未央环罚告〔2023〕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未央环听告〔2023〕29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10月25日,你以书面形式申请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专项处罚裁量表(五)27“未造成环境污染,涉及危废数量不足 0.1 吨”的规定,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限你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左涛 张玉 电话:029—63602622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77号 邮政编码:710000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