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周至环罚〔2023〕23号(周至方济医院)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A周至环罚〔2023〕23号

当事人名称:周至方济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750201514X

经营场所: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神灵寺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你医院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医院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许阿利(执法证号:27010015697)、乔伟(执法证号:27010015710),2023年8月11日上午10时36分对周至方济医院进行调查,你医院未经验收,投入运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现场检查);

2、《西安市周至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23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乔伟制作,证明你医院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8月11日由周至方济医院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 8月11日由许阿利拍摄,证明现场检查);

5、《现场勘察图》(2023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许阿利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6、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8月11日由李洁晨提供)。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向你医院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 周至环罚告〔2023〕16号)、《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陕A周至环听告〔2023〕9 号),告知你医院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医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举行听证会,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集体审议,集体讨论了你医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会报告处理意见及建议,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医院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集体审议的最终意见: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报告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1)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限期内改正处罚20-30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贰拾万元罚款。

限你医院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乔 伟                        电 话:029-87117871

地 址: 周至县农商街17号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