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连罚字〔2023〕1号(西安市灞桥区浩辉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连罚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浩辉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U9F9H1P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何家街

法定代表人:阮红喜

2023年09月18日16时26分至16时56分,我局执法人员韩佳钰(执法证号:27010015440)与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对对西安灞桥区浩辉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场区东南角物料仓门口有砂石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砂石的围挡,且覆盖不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7、营业执照(2023年9月18日由该单位张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1、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3年9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3号)。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A环罚〔2023〕56号),对你单位处壹万元罚款。

2023年9月20日17时00分至17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韩佳钰(执法证号:27010015440)与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对西安灞桥区浩辉建材厂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东南角物料仓库门口的砂石依然露天堆放,覆盖不严,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砂石的围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7、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连罚告〔2023〕2-13-1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按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贰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佳钰   胡悦锋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