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56号(西安市灞桥区浩辉建材厂)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3〕56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浩辉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U9F9H1P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何家街

法定代表人:阮红喜

2023年09月18日16时26分至16时56分,我局执法人员韩佳钰(执法证号:27010015440)与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对对西安灞桥区浩辉建材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场区东南角物料仓门口有砂石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砂石的围挡,且覆盖不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0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7、营业执照(2023年9月18日由该单位张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11、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1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环罚告〔2023〕2-1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占地面积16.2㎡以上的,应处1-3万元”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砂石场占地面积16.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佳钰   胡悦锋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