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A灞桥环违改〔2023〕2-1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浩辉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1MA6U9F9H1P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办何家街
法定代表人:阮红喜
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8日16时26分至16时56分,我局执法人员韩佳钰(执法证号:27010015440)与胡悦锋(执法证号:27010015432)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东南角物料仓库旁边有砂石露天堆放,覆盖不严,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砂石的围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照片(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营业执照(2023年9月18日由你单位张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执法人员韩佳钰、胡悦锋提供,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8、授权委托书(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9、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18日由张浩提供,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韩佳钰 胡悦锋 电话:029-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