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A灞桥环罚〔2023〕52号(西安市灞桥区石家道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A灞桥环罚〔2023〕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西安市灞桥区石家道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TXP1M9C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石家道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文革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正在生产且车间未密闭,未开启喷淋设施,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致使扬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图(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胡悦锋、李鹏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6月20日由王文革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023年6月20日由王文革提供,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6月20日由王文革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A灞桥环罚告〔2023〕2-16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权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0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悦锋     李鹏                            电话:83518205

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87号               邮政编码:710038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